然而,司法独立则是任何确立法治的国家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。
换句话说,聂树斌是否真的含冤负屈?王金书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凶手?两年来,由于河北方面对聂案调查结果的秘而不宣(我们很遗憾地看到,《南方周末》在2005、2006、2007连续三年报道聂案,尤其在舆论对此案质疑不断、批评如潮的情况下,河北方面至今仍然没有对此案给予必要的令人信服的回应,相反却心安理得地保持了沉默。)以及两级法院对王书金自供真凶的消极态度,不少人已经开始担心,此案可能最终会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罗生门。
毕竟,聂案中的被害人已经被火化,加上,12年前该案本来就没有获取什么真正有价值的物证(如,既然被害人是被奸杀的,尸体上是否留下犯罪人的精液什么的,是否对该精液做了DNA鉴定,DNA鉴定图谱是否与聂树斌一致,等等),现在自然更难以找到 诸如此类的物证了。在判决书神秘出现后,河北省法院又拒绝立案,以前没有判决书,不给立,现在有了判决书,还是不给立,你们到底要怎么样?。这恐怕不仅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,也是其职责)。人们会说,为什么你说的就一定是真相呢?现在,二审的结论还尚未产生。尤其是对于类似聂树斌案这样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言,司法裁判能否发现事实真相,就显得更为重要。
在二审审理中,据称,王书金自证有罪的供述仍然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。判决宣告后,王书金以此为由提出上诉,要求查清事实、承担杀害康某的刑事责任。这是指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姓名、住址、收入等个人隐私信息。
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,则不能说是好的代言和好的立法。一方面是要鼓励其健康发展,逐渐形成新的规范。关于人肉搜索的立法争议和司法判决,说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,必须坚持党的领导、法治与民主的统一,正确对待人民群众表现出来的民意,坚持按照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价值观制定和适用法律,而不是按照陈旧的价值观和部分既得利益群体的意愿,机械地制定和适用法律条文。这个案件的判决虽然做出,但是问题并未到此为止。
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,我们需要的是良法善治,而不是恶法亦法。好友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博客上发表,由此引起其他网友的同情和对原告的愤怒与声讨,结果导致原告及其女友失去工作,私生活受到干扰。
对于这些新生事物,法治的精神绝不是一棍子打死,出现一点问题就盖棺定论、马上禁止。该案最终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、隐私名誉权,驳回原告有关侮辱、诽谤之诉。地方法规重复规定,就显得不必要,造成法律条文的重复累赘。这就是说,在法律上,他人的信息资料与隐私不能划等号。
民众的道德自觉或自发意识,实际上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,有些甚至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。再说,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,也还存在另一个问题,即扩大了公开一词的词义。这些所谓的隐私,由于法律或纪律规定以及新闻报道的习惯做法,而不再成为当事人的隐私。这些辩解因为法律条文缺乏事先的周密论证,显得苍白无力。
关于不得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、诽谤他人等内容,我国《刑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都有明确规定。因此,从道德和法律的意义上,人肉搜索都应当祛除其邪恶的一面,而充分展示其道德和法律的正义性。
而道德,需要激情、正义、和平、友爱,而不是容易伤害人的愤激。因为公民身份的不同导致其隐私的范围具有很大不同,允许的具体情形因而具有很大差别。
那时,由于特定的历史阶段,第三者现象不是被认为对婚姻的不忠,而是人性解放的表现,传统的道德审判因而被认为是落后的。其实,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,拥有3亿网民,互联网成为我国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先导。再来看有关不得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、诽谤、恐吓他人等规定。只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,有关方面是否取得了人肉搜索频频作恶的大量事实证据?如果有,应当首先公布出来,以便教育公众、形成立法共识。对于民众包括网民的道德谴责行为,也不能一概认为必然逾越法律的界限,有悖法治精神。而徐州市立法机关的官员却将允许解释为包括法律规定,这显然是不当的。
而是一方面予以规范,使其不至于扰乱现有的社会稳定。可是,要知道,现在的第三者问题已经失去了当时的历史背景,婚姻的缔结完全是当事人自愿的,很少存在客观的条件限制导致的婚姻悲剧。
那么,地方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力做出这样的扩张性解释呢?是否有权制定新的罪名或民事诉讼诉因、行政处罚案由呢?显然,从我国法律解释和立法权的分配制度来看,只有全国人大才有这样的权力,无论是徐州市还是江苏省的立法机关,都没有这样的权力。这个立法争议,说明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和社会现象具有的复杂性,是该为它正名的时候了
一方面是要鼓励其健康发展,逐渐形成新的规范。据悉,江苏省和徐州市立法机关的立法,尚不能算首次禁止人肉搜索的地方立法,之前广东省已经出台类似的法规。
江苏的立法之所以受到争议,巧合的是有一个背景,就是南京市江宁区房地局局长周久耕因人肉搜索而被揭发出问题,受到撤职处分和进一步调查。地方法规重复规定,就显得不必要,造成法律条文的重复累赘。因此,从道德和法律的意义上,人肉搜索都应当祛除其邪恶的一面,而充分展示其道德和法律的正义性。因为,如果因为怕犯错误而禁止一切新的尝试,社会又如何前进?这里,不能不谈到法律的本质、目的和作用。
2009年1月23日 进入专题: 人肉搜索 。其实,只要坚持科学立法,这一点就容易做到。
对于民众包括网民的道德谴责行为,也不能一概认为必然逾越法律的界限,有悖法治精神。一个仅仅因为违反道德而应当受到谴责的人,他所应受到的谴责程度绝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制裁。
而法律,从来都必须保护当代的道德价值标准,而不能保护以往的、不合时宜的道德价值观。2009年1月18日,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《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。
而是一方面予以规范,使其不至于扰乱现有的社会稳定。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。这就是上世纪80年代的第三者现象和对道德法庭的反感。所谓法律的体系性,就是说国家法律是一个由宪法统率的、依次由法律、法规、习惯所构成的体系,其中,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,不得与它们抵触,也不能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。
因此,提供就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和被禁止的行为。况且,在如今讲法治的社会,道德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。
这个立法争议,说明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和社会现象具有的复杂性,是该为它正名的时候了。要知道,法律只能保护合法的利益,而不能保护违法的利益。
这就是说,在法律上,他人的信息资料与隐私不能划等号。而该省和徐州市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澄清说,公民的网络监督是法律允许的,不在禁止之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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